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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06-10 16:13:3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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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掌握一门外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或申请学位前五年内,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
(3)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我校报名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南京审计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
(4)二学历学生主修专业英语相关课程全部合格。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70分以上(含中等或70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或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2.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
3.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70分者;
4.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标者;
6.本科段英语课程换考者。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五条  凡在获得毕业证书时,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如外语水平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在成绩获取后半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授。
第六条  学生取得的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在申请毕业登记前继续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要求后申请毕业的可申请学位(若取得毕业证书后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费用按物价局批复标准收取。
第八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有关材料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第九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助学二学历”学生学位评定时间与普通本科同步)。
第十条  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可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做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颁发的《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8年9月修订)》(南审继教发〔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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