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要求。
第四条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满足第三条规定外,同时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1.学位课程要求:在读期间参加由南京工业大学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外语要求:在读期间参加由南京工业大学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二)自学考试毕业生
1.学位课程要求: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时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
2.外语要求:非英语类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科目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或CET4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三)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五)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学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请学位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自学考试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委员会评定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资格材料,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并公告学位证书作废。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可开具相应证明。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开始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原《南京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南工校教〔202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