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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12-31 12:21:3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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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南京邮电大学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2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表现良好者。
第四条 业务上能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等函授、业余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外语及其他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且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自考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二)英语水平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成绩自考试之日起六年内有效。
1.2019年1月1日前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高等函授类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水平需符合以下之一:(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2)2020年1月1日前参加学位综合英语成绩(PETS-3笔试成绩及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3)20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本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入学之前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425分者,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专科期间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者有效。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英语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自学考试其它外语成绩参照执行。
5.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的考试;专科期间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全国专业英语考试,获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有效。
(三)高等函授类学生因英语水平未达到要求,需在毕业后一年内满足第(二)条相关要求;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需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补授学位。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四、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二)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
(三)组织校内学位英语和其它规定学位课程考试;
(四)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五)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受理二次。拟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函授及业余类毕业班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报表”,应届毕业生因故经学校批准可缓一年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自考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起一年内,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继续教育学院将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送教务处审核。送审时须附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者的个人申报表及其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二)学位申请者在校和工作单位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品德鉴定;
(三)学位申请者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平均分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四)学位申请者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外语成绩;
(五)学位申请者参加本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六)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材料。
第八条 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经初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并在三个月内将合格者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十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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